债务追讨
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3月20日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是前夫在2010年12月份,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向他人借了总共14万,现在前夫跑路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究我连带责任。这些欠款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我们一直是分开住的,2009年8月份生小孩,坐完月子后就和儿子一直在我爸妈家住。一是妈妈帮我带小孩,二是方便我上班。所以前夫在外的事情我都不了解。
2010年4月份开始,因他始终没尽过抚养儿子的责任,我们感情破裂,我多次提出离婚但他始终不同意。直至今年2月23日才去办离婚。离婚后他就和母亲跑路了。
现在到法院起诉我的债权人,他在我前夫跑路之后曾经和我说,这些钱是他为我前夫做担保向高利借的,每月要收十分利息,当时他恐吓过要我还钱,我不同意。现在递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有借据,但借据写的是向他本人借款的,且是零利息。这个我就搞不懂为什么和他之前说的,除了借款额一样,其他的都不一样。
现在我想问,如何才能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我只知道前夫和债权人之间是赌波关系,债权人是波庄,但我无法采证,因前夫跑路时带走了手提电脑,里面有他们赌波的证据。
我有胜算吗?应怎样采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zq_jy(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03-21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