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三个月后办准生证罚款有法律依据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我的补充: 2012-03-20 23:34
第四十九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外生育,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超计划生育;
(二)未达法定婚龄生育;
(三)非婚生育;
(四)非法抱养;
(五)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生育(含符合生二孩条件而不够规定间隔时间生育);
第三条 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本办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要准生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