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流产,非正式员工,应享有多少天产假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工人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