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入室殴打他人案》
《入室殴打他人案》 在2012年1月21日晚21点左右
我和朋友在一起吃饭,中途因为喝酒有点多,所以一人回了吃饭之一的朋友李阳家睡觉,睡梦中被人惊醒,10几人站在房间手里拿着棍棒、臂力器、啤酒瓶,板凳等。其中一人问我李阳一伙人在什么地方,叫我联系他们,因我不知道电话,所以联系不到。其中一人把我手机拿走,联系了一起吃饭的朋友。其中 马军(后知道名字)向我眼睛一拳打来,当时眼前一片昏暗,接着那些人全部都上来打我,有啤酒瓶、臂力器、板凳、棍棒,打到我昏迷,醒来之后在医院发现手机(诺基亚E71,丢失,购买时2400元)。
天亮之后去派出所报案,称述了被打和手机被抢之事。在派出所我才知道,我去睡觉后,朋友吃晚饭后一起去KTV唱歌,(李亮)多次进入朋友的包厢闹事,被朋友8人打掉2颗牙。后(李亮)召集10几人寻找他们,结果就发生了前面叙述的事。
手机丢失
后来(李亮)等人用我手机打电话告诉我朋友我在医院,在他们去医院的路上被他们10几人堵到路上送去派出所。
《追究派出所责任》
疑问:
问题一:10几人打我,派出所在鉴定报告单上却写着两个人,他们在庇护他们吗?
问题二:我被打和手机被拿走是一起发生的事,派出所对手机的事含糊其辞,说这是顺手牵羊不属于犯罪行为,以后把手机还我,这样做对吗,这个手机拿走属不属于,入室抢劫罪行。
问题三:李亮叫人打我派出所确认为他没有罪这样对吗?
问题四:如果派出所处理不公正我们该象什么地方上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o31……(新疆)
提问时间:2012-03-19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