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教师聘用合同问题
教师聘用合同问题 我与民办学校签了一份聘用合同“实行见习期,见习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
本人非编制教师但有证,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我考虑到自己的所长想转业于是向学校提出一个月书面形式申请辞职,合同中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招录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我根据的是合同中定的第一条。但校方说这个约定是指干满合同一年期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学校不继续了。
校方现在说我违约,如果我要辞职,必须支付合同中定的“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
请问,究竟哪一方错了,我需要支付违约金离开么,怎样才是合法的辞职啊?另
见习期和试用期是同一种么,我可以在合同期间走么,我们每月工资都是一样,寒假没工资,那我现在能不能按照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uzhan……(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2-03-19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