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书以外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签,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劳动合同书以外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签,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 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苏州市最新劳动合同书),现在公司让签订这个《补充协议》与《保密协议》。是否可拒签,或者签了具备法律效力么?《补充协议》全文如下:
鉴于:乙方已于甲方签订《苏州市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共同签订的《苏州市劳动合同》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绩效收入(项目收入)部分的发放,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给乙方的收入组成:基本收入+绩效收入(项目收入)+激励收入。
二、甲方给乙方的岗位确定月收入标准为:xx元,其中基本收入为xx元/月,绩效收入xx元/月。
三、在乙方按考勤发放《苏州市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基本收入的基础上,乙方的绩效收入(项目收入)按公司规定的岗位相应考核办法发放。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和各种加班均以激励方式发放,并从公司各单位利润分享中支出。
五、凡直接从事生产产品的人员,其生产产品项目收入的计价考核标准中已包含加班等费用。
六、绩效收入(项目收入)的发放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关于协议外的个人解释:面试时双方谈定的薪资为35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八小时。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也为3500元/月,试用期2800元/月。合同签订后,又让签订补充协议,《二、甲方按乙方的岗位确定月收入标准为3500元/月(与合同中的一样),其中基本收入2800元/月,绩效收入700元/月。》也就是说,把以前约定的工资给你分为两部分,绩效收入要根据每个月的考核来定,0-600元都是有可能的,每个月的实际收入要低于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绩效收入应为公司奖励员工贡献的一种形式了,怎么会是变相的降低员工的待遇呢。我有点不明白了,请求帮助了,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诺诺68(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2-03-17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