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高校违规招聘申诉求救
高校违规招聘申诉求救 我们大学公开人事招聘违规操作,违反了教育部多条明文规定。此时多次向大学人事处反映,但是均无效果。后来将此时反映至省教育厅人事处,省教育厅人事处也未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公开人事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需今年7月31日以前获得学位、学历双证。我们是本次公开招聘的竞聘学生,还有一个学生是2009级2+2保送研究生(因为成绩及能力远不能满足保送生要求,所以通过2+2辅导员形式保送的研究生),按照政策文件其今年是不具备毕业和获取学历条件的,但是学校人事处多次表明其是具备毕业资格和具备6月30日前获取学历条件的。
证据材料:
1.教社政[2005]2号文件,第二条中第二段第五行明确指出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部分高等学校2+2(有些高校为2+3)政策就是基于此诞生的。规定中说明了先专职从事辅导员,然后才攻读研究生学位。所以在从事辅导员期间是不应该攻读学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思政厅函[2011]4号文件附件3,明确规定部分高校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择优选聘的“2+2”、“2+3”等类型的辅导员,在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列入专职辅导员统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列入兼职辅导员统计。2+2或2+3后面的“2”和“3”才是研究生修业年限(攻读学位)中规定的2-3年。前面的“2”是专职辅导员。也再次说明了我校那个2+2学生前两年为专职辅导员,攻读学位现在仅半年,应完全不具备毕业资格和获取学历的条件。
3.根据教育部“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中明确指出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杨火海从攻读学位到现在仅全日制脱产学习半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研[2009]1号文件关于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年限为2年,含教学、实践、学位论文多个环节。所以,应该认定我校那个2+2学生今年7月31日前是不具备获取学历的。
4.就是因为成绩、科研能力等均未达到保送研究生要求(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以才通过2+2政策才具备保送资格的研究生。2+2研究生培养和一般研究生培养方案是不一样的。然而我校人事处依据其是2009级学生,3年应该有毕业和获取学历资格,所以认定其是符合资格的,而完全忽略了他是2+2的学生。所以,这种依据存在严重不合理性。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及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2005]6号文件。第三章学籍管理中第四节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那个2+2学生应属于前两年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2011年9月才开始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但是我校人事处认定他是2009年9月开始攻读学位的,明显违反2+2相关政策的精神和要求。
6.《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允许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其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提前毕业每年受理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2日,须公示一周,对于申请者还有包括已修完学分、学位成绩不低于85分、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等要求。但2012年提前毕业硕士公示中没有其的名字,其学位成绩不低于85分、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等要求也未做到。完全没有提前毕业资格和获取学历的资格。且针对全日制脱产仅不足1年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是无法获取学历的,也不满足攻读学位2年的要求。
希望通过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多种方式,要求学校人事处取消不符合条件人的竞聘资格,要求按照公开招聘文件内容执行。不知诉状写作方式及诉讼流程?胜诉几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wpu20……(四川)
提问时间:2012-03-17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