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提前终止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合同提前终止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我是甲方,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暂定3年,即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另签合同,租金另定(随市场价增减)。如不使用或甲方自用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租金:壹万叁仟元整(每半年提前交租金陆仟伍佰元整)不得拖欠。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当地的乡规民约,合法经营,责任乙方自负。并保护好所租房院的门窗设施,损坏赔偿。
五、除国家政策性变动和特殊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另一方合同内的损失。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合一份,签字生效,并有法律效益。
我想问的是他现在已经把上半年的租金交完,距离租赁期还有一年半,他想提前终止合同,请问这样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如果可以,那要求多少赔偿适合? 因为使用期是暂定3年,所以我不知道能不能要求他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weia……(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2-03-12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