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被精神病”送医院两次,时间加起来治疗了将近三个月,现在很痛苦
“被精神病”送医院两次,时间加起来治疗了将近三个月,现在很痛苦 大学毕业快毕业时,那时是夏天,因为没多少课了,所以我经常待在宿舍里床上,后来母亲不放心来学校看我,室友说我几天没洗澡,后来回家后父母就擅自把我带到一家脑科医院,找了一个治疗老年痴呆症的专家给我治疗,那老太太没做一项仪器检查,仅凭我父母的话,就说我有精神分裂症,结果开了几个月的药给我吃。过了两年,又把我送到另外一家精神病院,这次倒是检查了,关了两个月,又是打针又是吃药,医院里的那些护士很凶,对病人拳打脚踢,我害怕被打被绑被电击,只好乖乖吃药,现在出院好几个月了,我好痛苦,我还年轻,人生就被这么定义了,以后面临的是婚姻的绝对不幸福,亲人的异样眼光,一方是自己的父母,一方是自己的绝望。精神病史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排除的,因为我对法律懂得不多,想问该怎么办,是让它过去,以后不提,还是找律师帮忙?我不知道影响多大,毕竟我只是一个人,而被告人那方是父母和医院!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23lil……(安徽)
提问时间:2012-03-11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