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遗产继承

这两个案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一事不在理)?

这两个案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一事不在理)? 案情概述:我姥爷先于我姥姥去世多年,我姥姥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放在我二舅手里。我姥爷有一个女儿三个儿子,小儿子智力、肢体都残疾,有残疾证,有低保证。我姥爷生前就有门市房一间50多平米。我姥姥的遗嘱说:门市房的租金作为小儿子的扶养费,由我妈扶养。当小儿子死后,门市房由两个儿子继承。由于我那两个舅舅控制着门市房的租赁权,也不让我妈看租房合同,最近三年他俩给我妈的房租金(扶养费)比原来下降了26%。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具体问题如下:
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zssq(北京-延庆县)
提问时间:2012-03-10 11:42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