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遗产继承

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

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对母亲XXX公证遗嘱中处分的房屋(55平米)产权依法析产,确认原告的产权份额。”被告是原告的两个哥哥。
案情简介:原告父亲先于母亲逝世,父亲没留遗嘱,父亲在世时就有门市两间共66平米(36+30).父亲逝世后房屋动迁,母亲分得门市两间,共计90平米(55+35)。原告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有两个哥哥和三个姐姐。母亲2006年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大意是:55平门市的出租收益给原告作扶养费,扶养由原告的三个姐姐其中之一选择。待原告死亡后,原告的两个哥哥继承55平门市房产。注:35平门市遗嘱未作处理,但一直由原告的二哥占用(他自称是他出的资)。
一审判决大意: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门市房的收益是残疾人的扶养费,现不宜析产,最后用民法通则135条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法律驳回了原告的析产诉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和他的三个姐姐共同重新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对遗嘱中处分属于他人财产的部分认定无效;诉讼请求2: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55平)及遗嘱未处分的房产(35平)一并析产确权,明确各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份额。
现一审判决:主诉重复,虽然增加了三个原告,仍属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我们已经上诉。我们认为:对比两个案子的诉讼请求,要说重复只有一个原告(残疾人)请求对55平米的析产属重复诉讼,其他人的析产请求以及要求对遗嘱的认定均不重复,因为原来的案子没有提出认定遗嘱一事。况且,我们取到了几个重要证据,足以推翻遗嘱。因遗嘱处分了我们父亲的财产,也处分了残疾人身后的财产。
请各位律师帮助判断一下,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下步应该怎么走更好?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bcgh(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2-02-08 18:00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