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
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对母亲XXX公证遗嘱中处分的房屋(55平米)产权依法析产,确认原告的产权份额。”被告是原告的两个哥哥。
案情简介:原告父亲先于母亲逝世,父亲没留遗嘱,父亲在世时就有门市两间共66平米(36+30).父亲逝世后房屋动迁,母亲分得门市两间,共计90平米(55+35)。原告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有两个哥哥和三个姐姐。母亲2006年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大意是:55平门市的出租收益给原告作扶养费,扶养由原告的三个姐姐其中之一选择。待原告死亡后,原告的两个哥哥继承55平门市房产。注:35平门市遗嘱未作处理,但一直由原告的二哥占用(他自称是他出的资)。
一审判决大意: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门市房的收益是残疾人的扶养费,现不宜析产,最后用民法通则135条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法律驳回了原告的析产诉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原告和他的三个姐姐共同重新起诉,诉讼请求1:要求对遗嘱中处分属于他人财产的部分认定无效;诉讼请求2: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55平)及遗嘱未处分的房产(35平)一并析产确权,明确各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份额。
现一审判决:主诉重复,虽然增加了三个原告,仍属重复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我们已经上诉。我们认为:对比两个案子的诉讼请求,要说重复只有一个原告(残疾人)请求对55平米的析产属重复诉讼,其他人的析产请求以及要求对遗嘱的认定均不重复,因为原来的案子没有提出认定遗嘱一事。况且,我们取到了几个重要证据,足以推翻遗嘱。因遗嘱处分了我们父亲的财产,也处分了残疾人身后的财产。
请各位律师帮助判断一下,这个案子是否属重复诉讼?下步应该怎么走更好?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bcgh(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12-02-08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