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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应该当我妈的监护人

究竟谁应该当我妈的监护人 我家住许昌市魏都区。男;现年31岁。2001年父母离异,我一直同我母亲居住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我母亲患精神病,其生活不便。母亲所在单位指定我为她的监护人,[单位出具有证明]。2006年起动再审程序2008年12月审结。按协议我母亲在分得一部分财产的基础上,另父亲在2009年11月21日前付给我母亲经济帮助金一万元。今年元月十四日,当父亲把一部分帮住金交给我代为母亲保管时,我外婆其一家人蓄意想把钱从我手中要走据为己有。他们通过在魏都公安局任局长的亲戚私下活动魏都法院执行局。执行局迫于权势无视有关法律法规决意强行我母亲所在单位撤消我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我八十二岁高令体弱多病的外婆为我母亲的监护人,其实质就是迎合巍都公安分局局长的需要,替当局长的亲属向我要钱,难道这就是执法中的公平正义吗//////////////难道我一个三十岁的青年就不能当我母亲的监护人,却让我八十多岁外婆当我母亲的监护人。情理何在////敬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此事///////请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予飞(河南)
提问时间:2010-02-0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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