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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六级工伤30余年后复发住院治疗引起其他疾病至亡能按工亡算吗?

六级工伤30余年后复发住院治疗引起其他疾病至亡能按工亡算吗? 律师您好。我父亲于30多年前在邯郸市通二矿出工伤(左小腿骨折等,但治疗后可行走)。治疗后鉴定为六级工伤,并在通二矿医院收费处工作。在此期间染上肝炎。治疗后无复发。退休后,于2010年11月份左右工伤处出现窦道。诊断为骨髓炎。先在通二矿医院治疗,2011年3月份左右通二矿医院让转入市区总院。2011年11月左右又让转入石家庄以岭医院。11月20日左右出现持续发烧。逐渐出现肝腹水、黄疸等症状。11月28日又急转省三院(非定点单位)。入院当天出现神智不清。医生当天就让病人家属做好心理准备。12月1日发出病危通知书。当天晚上家属雇一急救车转回通二矿医院。12月3日早晨7时左右,病人因治疗无效死亡。请问律师,我父亲这个情况能算工亡吗?在省三院的医疗费等费用用能报销吗?院方有刑事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ytcxr(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2-03-06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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