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寻求律师:状告洛南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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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鹏一家二十三年的艰辛岁月
事情这样的:
1980年,在陕西省洛南县白洛乡刘沟村五组村民,经县民政局批准各占地0.12亩修建房屋,刘志前在前,刘怀鹏在后坐南向北,在本组村东坡地上修筑,刘怀鹏一家出行道路从刘志前东山墙外行走。
1990年2月10日,刘志前住房变更。卖房当天,刘志前指明房屋东至滴水以内。刘怀鹏通行道路不在房屋宅基内。当天没写契约,四邻没有签名盖章。
谁知祸起萧墙,1990年3月15日,刘善书以侵权为由,把刘怀鹏告上法庭。三夏大忙时,刘善书用麦草堵死了刘怀鹏的唯一道路,经村上调解无效。乡党委又是刘善书的亲戚,加上三夏大忙,一时纠纷难以解决,只好忍耐解决。时隔不到半月,刘善书趁刘怀鹏去县城看病之机,雇了几个人,人挖车拉,将刘怀鹏唯一的出路挖成三米多深的大坑,无法行走。刘怀鹏只好拖儿带女到洛南县砖厂找房居住等候政府和法院处理,8月份,洛南县法院在永丰法庭调解无效。
1990年9月份,刘善书在刘怀鹏唯一通道上扩大围墙修建厦子,厕所,栽植树木。刘怀鹏多次向法院反应,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无奈,刘怀鹏只好拆除自己道路上的障碍。
1991年8月9日,县法院致函白洛乡确权,白洛乡书记亲自写了个便条(名曰(1991)颁发24号文件),1992年元月8日,县法院判决,案件由侵权演变成“赔偿”。刘怀鹏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资料,提起上诉,1992年6月17日,县法院再次致函白洛乡确权白洛乡在二次确权书中写到,刘善书界畔以买房契约为批,归刘善书使用。即上东至刘善书灶山墙外90公分,下东至刘善书厦房外5.3米…。洛南县法院二次(1993)26号判决书内容没有变动。刘怀鹏又继续上诉。中院又发回再审,县法院(1994)第39号判决,内容还是相同。刘怀鹏认为白洛乡两次确权都没有收到,不能作为法律依据。(1994)39号判决书指出:“刘善书持1989年元月五日永丰区公所准建证修房,虽不合法…。”1990年买邻队住房,89年的准建证是怎样批准的。县法院是怎样维持这违法修建而要求赔偿呢?刘怀鹏还是不服,再次上诉。商洛市中级法院也不查查县法院是公正还是违法裁决。刘怀鹏三次上诉,是否有冤情,中院却从(1994)23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则”而告终。
刘怀鹏经过认真咨询,反复对照相关法律,认为二审坚决不公。
1.白洛乡确权不以县民政局(1980)017号批复0.12亩为准,以超占670多平方确权,以卖房契约无四邻的签名盖章作依据正确吗?
2.此案(1990.3.15—1994.11.24)五年之多审理期限,彼此双方违法修建能支持吗?白洛乡91.92年两次确权都没有交付当事人能作为法律依据参与判决吗?
1996年刘怀鹏向洛南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检察院深入调查。(白洛乡已同永丰镇合并)永丰镇依法发出(1998)103号文件认为:“原白洛乡两次确权决定未被刘怀鹏接受,文件未能交付当事人,应视为确权决定没有送达,故没有产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商洛分院反复审查后,以商检民提抗字(2000)04号提起抗诉。
2006年5月,刘怀鹏向陕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上访,要求上级政府处理。在省市各级政府关心下,才弄清1993年6月18日洛南县政府给刘善书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刘怀鹏把洛南县政府告上法庭:1.撤销(1993)6月颁发给刘善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赔偿县政府因违法发证给刘怀鹏一家带来的一切损失。3.恢复刘怀鹏一家唯一历史通道。洛南县法院(2006)o6行政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无证据,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取消,驳回刘怀鹏赔偿请求。”刘怀鹏不服,提起上诉。商洛市中院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又次告终。
从2007商终字07判决至今,刘怀鹏认为此案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县政府违法违纪的错误做法给受害人一家带来了23年的苦恼。大儿子高考后认为父母流落异乡,无经济支持自己求学,放弃深造机会。二儿子初中没毕业就去了深圳打工至今。刘怀鹏夫妇从洛南县城—广州—西安北郊拖儿带女,艰辛度日。
刘怀鹏电话15029214320
现暂住于西安北郊
2012年3月4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xln萧萧(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2-03-04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