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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和公司做业务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做到一个项目后因自己没有资质借用自己公司资质与客户签约
某公司员工和公司做业务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做到一个项目后因自己没有资质借用自己公司资质与客户签约 某公司员工和公司做业务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做到一个项目后因自己没有资质借用自己公司资质与客户签约,合同是其公司另一个业务员签署名,同时其个人又和客户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阐述的是其个人和客户才是合同主体,借用的公司和客户签约主要是为验收方便用,不具有真实性,该公司与客户签约的业务员也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见证了,同时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由自己保留没给公司。该公司也按时发货给了客户,后来客户支付了他个人第一笔款后,他马上向其公司财务支付第一笔30%的货款差价自己留着,一年后客户支付了他剩余货款,他将剩余货款也支付给了该公司法人,差价自己留着。后该业务员与老板矛盾了,该公司已职务侵占告到公安局说合同是公司,他没有将款项全部给公司,公司也不承认他是代理。 注意:他没提成,没社保,但是有劳动合同,同时当时公司给他的价格高出其他厂家给的代理价格很多,所以当时老板同意补助他部分差旅费)。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6-09-0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