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民事诉讼一审被告承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发回重审的判决依据
民事诉讼一审被告承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发回重审的判决依据 王淑芬、胡兰萍诉胡思金析产、法定继承一案,被告在一审中承认自己保管着死者(其父亲)生前的三张存折,分别是xx信用社3000元、xx农业银行30000元、xx邮政储蓄银行12000元,共计45000元。由于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依职权在银行调查取证中没有查出其他仍然由被告保管的存折(存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继续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判决中,请问被告胡思金在一审庭审中当场承认的事实,法院在随后的调查取证中又没有查出存款,那么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注明:没有诱供、骗供情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许洪畅(云南-玉溪)
提问时间:2012-03-01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