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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134号文件后,请问:合法征地的详细有效时间是多久?
阅134号文件后,请问:合法征地的详细有效时间是多久?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川府土[2009]1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什邡市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什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什府[2009]15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
二.同意将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办社区5,6,7,8,9组,皂角街道办鼓林社区3组,27.1482公顷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24.0991公顷,园地0.2181公顷,草地0.4385公顷,交通用地1.316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7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及上述集体的建设用地7.3999公顷,合计34.5481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什邡市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同意将被征地单位1309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什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安置.
四. 什邡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 什邡市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供地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自动失效.
二OO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ibei……(四川)
提问时间:2010-02-01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