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法院不给受理怎么办可好
法院不给受理怎么办可好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金霞 女 41岁 回族 河北黄骅人 无业 家住黄骅市羊二庄镇墨二庄
被诉人:崔相军 男 27岁 汉族 河北黄骅人 无业 家住黄骅市羊二庄镇墨二庄
被诉人:崔相云 男 22岁 汉族 河北黄骅人 无业 家住黄骅市羊二庄镇墨二庄
此二人均有前科,曾因盗窃多次被本村辛书记取保后审。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私闯民宅和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陪床费、护理费、病后营养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精神损害费计人民币五万元。三、公开赔礼道歉。四、向本人做出书面保证。
事情经过:
2010年01月22日晚8时50分左右,本人闩好大门正准备休息,本村村长崔泽华的两个儿子崔相军、崔相云骂骂咧咧来到门口,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就要强行踹开大门冲进来。在此之前,崔家曾多次扬言,韩振峰家出去一个弄死一个。随即,两人被韩景文劝离。9点多,两人又回到我家门口,一起用力踹大门,在眼看就要踹开之时,我拨打了110。崔相军在听到我拨打110后不以为然,在经过一阵猛烈狂踹后,崔相军和崔相云一起破门而入,崔相军一边骂骂咧咧,一边冲上前来对我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紧接着崔相云上来对着我胸口就是好几脚,把我踹得两眼发花、坐在地上喘不上气来。没等我反应过来,两人又要往上冲,就在这时,本村韩景华、李国军、王东升、李杰、宫建新、韩景文、韩希胜等人赶到现场强行拉开二人,之后本人顿感天晕地转,被众人抱到炕上晕死过去。
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理由如下:
一、所谓“私闯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否违背住宅主人意愿认定。就本案而言,村长崔泽华的两个儿子崔相军、崔相云是在未经主人同意且在大门紧闭时故意强行踹开后破门而入,完全符合私闯民宅罪构成要件。
二、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无论是针对哪个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二人纯属故意侵害。
三、本人经黄骅市骨科医院鉴定为轻伤害;经黄骅市人民医院鉴定为抑郁症。对本人的心理已造成严重创伤,住院治疗期间天天精神晃忽,失眠、情绪一度低迷、悲观、绝望,顿感在本村没了面子,无脸见人,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和希望,常伴有轻生倾向,不想出门、不敢出门、不想见人、不愿见人、怕光、怕吵,力不从心,天天眼前浮现被拳打脚踢时的场面,食欲不振,每天只靠喝水度日,记忆力严重减退,脑子经常性的一片空白。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
五、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故意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六、现实生活中,他人非法闯入主人家,打伤人,人们多是一忍、再忍,很少有人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就连许多执法者也认为这是小事,因此造成了众多违法者逍遥法外的行为,这既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玷污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本案中,崔相军、崔相云兄弟自持家父为一村之长,多年来,劣迹斑斑,在村上作恶多端,且因多次盗窃被刑事拘留,都由本村辛书记取保后审。这让村民一点安全感没有,个个敢怒不敢言。因此,本人诚恳希望贵院对此案引起足够重视,依法、公平、公正判处。
七、私闯民宅看似是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但如果今天闯入的是我家,明天闯入的是他家,后天闯入的还不知道是谁家?望贵院从维护一方稳定出发,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本村一方净土,还村民一片蓝天。
综上所述,被诉人崔相军、崔相云私闯民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情节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恶行一度波及全村,给全体村民及本人带来不可弥补的身体创伤和巨大心理伤害,跪求贵院依法对二人进行判处。
此致
黄骅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金霞
2010年02月01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金秀(云南-怒江)
提问时间:2010-01-30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