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多年前遗失的车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多年前遗失的车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9年前把一辆旧面包车给某私人修车店维修,后来叫店主帮忙报废,行驶证也给了他。当时没有取得修车店的收据,车子被店主私自转卖,到派出所报警,给了一张受理报警回执,并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车辆和行驶证遗失声明,报停了税费、路费和保险。到现在车子已经过了15年的使用期限。但最近收到交通处罚通知书,是电子眼拍到这车子在外地违章。到车管所询问,被告知要到分局刑警大队开具被盗证明,才可以封存。去刑警大队问了,说这属于经济纠不能开具被盗证明,并说如果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赔偿。
请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负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吗? (现在有当年受理报警和查询依据的回执、晚报遗失车辆声明、说明是被诈骗遗失原因的报停税费路费的单据)
根据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此条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ntin(广东)
提问时间:2012-02-21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