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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调取的证据中,应该采用法院调取的单位劳资证明,还是采用后来当事人补充的车间手写证明
已经调取的证据中,应该采用法院调取的单位劳资证明,还是采用后来当事人补充的车间手写证明 我爱人2010年9月开着借来的桑塔纳轿车,沿路由东向西时在机动车道与对方领着孩子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中发生相撞。因为我们借的车辆后来了解交强险过期了,判定我们辅主要责任。对方起诉时没有如实提供误工收入证明,在知道对方上班,没有误工已经领取工资奖金的情况下,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对方所在单位的事故当月及以后一段时间的收入证明,可是在后来的庭审中对方又让车间手写了一些退回已发工资的证明。判决下来法院竟然支持车间证明,不采用单位劳资的证明,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晨霞(河南)
提问时间:2012-02-21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