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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挪用合作设备的问题

关于私人挪用合作设备的问题 你好!去年与人合作一个工程,购买了四套设备,由于工程量少,只使用其中的两台,剩余的一台寄回家中使用,且寄回去两个月,对方已知晓此事,现在结款项,对方以我们私自挪用物品为由,扣三万块款项,可是市场上租用该设备一个月是两千块,去年使用时间还不足半年。合同上并无此类的约定。请问这样的扣款合理么,如果不合理,那我们签订的欠款单是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求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bing……(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2-02-2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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