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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在离职时公司与我签订竞业限制的疑问
关于我在离职时公司与我签订竞业限制的疑问 1、我于2007年7月与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于8月份就停业了,我的工资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正常发放,只是公司领导借款给我度日,公积金至今也没有缴纳,我于2009年12月1日提出辞职报告,8号离开,未满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算不算违约?2、公司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才加入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要求我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包括为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和提供服务,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3、如果这样合法,那么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计算,我的工作还不到一年,我看到江苏劳动合同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第四十条规定,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那么我的补偿金是不是按照全年来计算?4、在我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还规定,若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归甲方(公司),若违反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须支付不低于3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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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伤心aq()
提问时间:2010-01-27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