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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8月期间在重庆市渝北区一家个体经营从事酒店设备销售的店里工作

我于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8月期间在重庆市渝北区一家个体经营从事酒店设备销售的店里工作 我于2010年11月10日至2016年8月期间在重庆市渝北区一家个体经营从事酒店设备销售的店里工作,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我从2013年1月份至今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于今年8月11日以单位未依法给员工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中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因查询社保局得知目前我2010年月11月至2012年12月以无法补办补缴,因此我向仲裁提出的如因补办补缴不能,则依法裁决单位向我一次性支付从2010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费的申请被驳回并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之我在15日以内可以此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要求单位支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这块起诉到法院,靠谱吗?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胜算大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重庆-渝北)
提问时间:2016-08-2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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