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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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该条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此前提下,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才可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则可由开发商与买房人进行约定,既可以将此部分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使所有权归属于买房人,也可以由开发商自己保留所有权而出租给业主。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只限于车位而不包括车库),由于其附属于共有物上,当然应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