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法院不作为及动迁公司伪造协议
法院不作为及动迁公司伪造协议 2002年我与老公根据造房许可证共同建造120平方米房屋,产权人为老公,造房申请表内的家庭成员包括我和两个孩子。2006年老公与动迁公司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给我们三套房屋。但在履行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动迁公司下属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动迁协议,篡改安置人口将房屋进行倒卖,为了达到卖房的目的,动迁公司工作人员居然把买房的下家伪造成安置人口,使他们在2007年3月同时取得了产权证。被我们发现后举报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因证据不足举报不成。2010年我们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错误的产权,后经法院调解房产交易中心主动撤销了登记错误的产权证,将房屋重新又恢复到最原始的开发商名下。同年我们要求动迁公司履行安置协议办理产权登记,动迁公司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我们于2011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动迁公司履行安置协议,法院至今没有判决。撤销产证后买房人起诉我老公要求确权,由于动迁公司势力强大,在明知协议伪造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又把房屋判给了买房人。2012年1月我拿着调取的证据到浦东新区纪委举报,纪委已受理但结果还没有回复。安置协议中我和两个孩子的名字均没有出现,请问老师对于法院的不作为及动迁公司对我和两个孩子的侵权,我们该如何维权?证据:1、动迁公司调取的老公一个人名字的协议。2、浦东档案馆调取的伪造五个安置人口的协议。3、浦东财政局调取的伪造五个安置人口的协议。4、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购房协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审理(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2-02-14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