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诉‘廊坊市*房地产开发商法人:李**;委托代理人:刘伟一 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诉‘廊坊市*房地产开发商法人:李**;委托代理人:刘伟一 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商如此侵权、新港湾业主如何维权?】
我于2011年6月份在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新港湾花园付全款买了一套双气带70年大产权商品房【当时是期房,合同上写着2011年8月30日前交付使用】,直到2012年一月份【已违约延期了四个多月】,售楼员才通知业主到小区物业办入住手续【新港湾花园的所有楼盘及高层住宅共408套在2011年度已全部售出清盘】。
在合同第九条约定:“1、上水,入住开通;2、下水,入住开通;3、供电,入住开通;4、煤气,管道到位;5、暖气,入住第一个采暖期开通,这是合同原文。
质疑一:开发商在给业主办入住手续前,先让全体业主必须缴纳一万两千六百元的煤气开口费【12600元】???而我们消费者购买的是双气带产权的商品房,固定设施已经涵盖在房价里,怎能再交煤气开口费???【合同上没有任何文字注明也没有附件说明?】
09年以后国家已经明令废除了开发商巧立名目乱收费、所有煤水电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费包括有线入网费一并含在房价里!以前看到过那个国家文件:叫“一价清”。
质疑二:开发商不给全体业主代办缴纳契税事宜???也不告诉业主如何办理、到哪里去办理缴纳契税???【这关系到购房合同中注明的180天取得产权证的重要日期累加计算方式也关系到准入证的日期更关系到产权初始登记的手续】
质疑三:在合同第九条中明文写着:“暖气,入住第一个采暖期开通”。目前在第一个采暖期之内无法集中供热也不给打压试水???小区周边根本没有任何供热管网设施???
质疑四:开发商及工作人员至今不给业主“网签合同”【在去年只给了交齐全款的业主一份“预签合同”,但预签合同最后一页写明了与网签合同一致,可是至今没有交给全体业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统一格式的网签合同正本???】,
目前有个别业主被开发商忽悠、欺骗、强迫办入住手续,从他们刚刚拿到的网签合同中查阅,发现预签合同与网签合同条款有差异、开发商篡改了合同条款。 开发商为什么在强迫业主办入住手续时才给业主网签合同???不办入住手续至今就看不到网签合同内容?实际上这与办入住手续是两回事,在去年大家交齐全部房款时就应该给予业主《网签合同》!!!
质疑五:在办入住手续时开发商无法出示法律规定的必须出示的以下文本: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
《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开发商无法出示和交给全体业主上述这些由廊坊市政府机关颁发的资质文本】,开发商没有通过政府质监职能部门的全面统一验收就强迫业主交费办理入住手续???
注明: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全部文本文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购房合同要约:业主完全可以拒绝收房。但开发商说:业主如果不交齐维修基金、全年物业费、有线电视费、对讲门铃费、煤气开口费【12600元】等等一共20000元左右的费用就不给办入住手续、不给网签合同???
质疑六:最基本的配套设施自来水也没有???我们几个业主今天到了小区查验【2012年2月6日上午】,听说今后只能打一口井来满足这408户居民的用水问题?真是荒唐至极啊!!!【国家自来水公司的管网输送到居民区是每天严格按照批次检验的,怎能随便喝深度化工污染的井水???】
质疑七:全体业主、我们消费者于2011年就交齐了购房全款,每个人现在只有交款收据,开发商至今不给国家税务局统一机打的正式发票???【这是关系到全体业主以后是否能够领取产权证的法定凭据】!普通收据在房管局权属登记时是不管用的。
廊坊市*房地产开发商涉嫌篡改合同、违约、违法、欺诈、强迫交易、霸王条款。
注明:2012年1月6日和2月3日中午12点 收听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高莉主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节目;【电话:400 800 0088】 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方魅力小区”一个楼盘竣工后办理入住时强迫全体业主缴纳煤气接口费3000元、并且没有通过建设局质监部门统一验收就强迫业主交费办入住手续的报道,【通过媒体全国播出后,石家庄市政府特下发文件予以调查督办解决】。收听后感到与我们的情况如出一辙,甚至有过之无不及,震惊!感触颇深!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尊严被超严重践踏,到了无法再容忍的地步。
民生无小事,敬请尊敬的正澄律师事务所的蒋彩狭律师协同廊坊市政府所属的房管局、发改委、建设局、质监局、物价局、热力公司、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关注此事,这408户业主代表408个家庭,希望能让消费者有一个主张合理合法权益的渠道!
新港湾花园408户全体业主们愿联合起来竭尽全力出资聘请律师,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深地谢谢你们!!1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戴安娜(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2-13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