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学校宣布放假仅4小时发生12岁小学生邀约洗澡溺水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学校宣布放假仅4小时发生12岁小学生邀约洗澡溺水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2011年7月9日下午12时20分左右在家二楼看电视的刘某终在同班同学赵某王某肖某多次邀约后一同出去。(第一次刘某婆不许去,刘某也不想去,第二次赵王说只是去溜单车打篮球)。下午3点刘某婆婆午睡醒后见答应她玩一会儿就回来的刘某还未回,便四处打听寻找。直到第二天中午11点,赵某才在老师的追问下说出刘某已溺水遇害的消息。因发现刘某遗体有多处伤痕,且身体柔软,腹扁平,口紧闭内无泥沙,其家人申请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生前入水溺亡,头手脚等处伤为生前非致命伤,头部眉弓处伤因浸水时间太长无法鉴定其原始形态。公安局以刑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刘某家人寻求调解无果将学校和其他三位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伤害费、交通费共计39万余元。(下月13日开庭)证据显示:赵王肖三人从学校出来未回家;赵王肖三人知道刘某不会游水;事发时三人未呼救,而是下水施救,结果造成赵肖刘三人一起溺水,赵肖攻击刘才摆脱上岸;事发时附近300米有人工作,其中还有医生,他们未听见呼救声;事后长期隐瞒,将刘某衣裤藏匿,说是因怕坐牢;刘某身上多处生前伤无法在深达2米的水中由自己形成,尤其是将自己手指抓烂,他只有145CM高;学校一直忽视溺水安全教育,注重写标语喊口号的形式,没有考核,学生的安全教育资料放假时才发,上面无一字学生记录,全是新的;学校放假时从未要求家长来接学生才放行,而是例行公事的集合讲些口号便放学生出校门;本案中正是因赵王肖未回家而有机可乘欺骗刘某家人邀约刘某私自洗澡;本案当天,上午10点多就宣布放假,而一般是12点家长才会去接,提前放假却未通知家长留意学生行踪;四人均是年满10周岁读完小学五年级的限制民事能力人,刘某是留守儿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CLIUX……(四川-广元)
提问时间:2012-02-12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