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退房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购房者可以享受房价上涨带来的经济利益,也须承担房价下跌造成的损失,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就必须承担可预期的风险,除非合同条款有“补差价”的约定,否则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理由,向开发商索赔。
合同约定了降价或者退房的条件了么?
根据你们合同的约定。
可以把他的说法当做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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