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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有关终止劳动合补偿金、加班工资及社保问题

有关终止劳动合补偿金、加班工资及社保问题 您好:我是2003年12月入职一家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由2003年至2007年公司一直没有与我们签定有关劳动合同;在2008年开始,公司中才安排给所有员工签合同,时至2011年12月31止,公司要与部分员工终止合同(项目还没有竣工),但公司给我们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按我们入职的时间赔偿给我们,而是由2008年开始计算,变成我们损失了四年多的工龄补偿。请问这样的赔偿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
   由于我们是工程技术人员,经常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加班(包括节假日),但公司从来没有按国家规定支节假日费给我们,而是像征性给捌拾元一天的加班费,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节假日加班费。
   另外还有就是社保问题,根据我们的了解,社保的购买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是按实发工资的基数缴纳,但我们在工资单上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国家及地方规定购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实发工资×20%,个人缴费=实发工×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发工资×8%,个人缴费=实发工×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实发工资×2%,个人缴费=实发工×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发工资×1%,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实发工资×0.8%,个人不缴费。按以上规定,请问我们可以向公司追讨有关社保费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炳泉(广东)
提问时间:2012-02-1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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