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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 我2008年底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房屋,当时约定3首付/7贷款,我交2万元后其余首付由开发公司垫付1年。由于我对选房有特殊要求(楼前不得有太高的楼,当时我所选房屋前为该公司待开发的地段),所以购房合同的补充合同里添加了“该房屋前不得有高于9层的建筑”条款。但当我在办理预告登记时,无意间发现开发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的合同并非我签的那份合同,没有了补充条款,并仿造我的笔体签的字。我对此事非常气愤,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可至今公司也未做任何解释,垫付款到期时我也因此事没有明确说法而未归还。期间公司向我催要了两次垫付款,并要求我签合同,我向他们说了以前发生的情况,他们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此事拖延至今。年前,收到法庭的传票,公司以我未归还垫付款违约而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我限期给腾房。我能胜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阿古仔(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02-1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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