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您好!
我是2004年9月进入公司,2004年12月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再未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元月与公司再次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8月生完小孩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发给我基本生活费后通知我不用到公司正式上班,到2009年8月我的小孩一周岁时公司正式通知我们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发放补偿金是应从用工之日(2004年)开始,还是从新劳动法实施(2008年)开始算,也就是说应该支付我几个月的补偿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气无双(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0-01-21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