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 我是自2001年9月17日在税务局作助征员,但在2011年9月1日起税务局为了回避我连续工作10满年的说法,提前16天让我们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签订后继续留在税务局工作至今,在此期间自2008年10月起我自己拿钱以单位名义交过医疗保险,单位没给交过任何保险。从2011年10月份开始税务局才给交五险。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是连续工作满10年呢,具体满10年有什么说法,像我这种情况所适用的是《劳动法》第几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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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tic1842()
提问时间:2012-02-08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