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通过劳动仲裁裁决获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方面不服后申诉到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付2008年一月份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支持2006年和2007年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及髙级人民法院同样不支持维持原判处理。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若干条文的说明中都有各项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无法落实到南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b5418()
提问时间:2012-02-05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