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通过劳动仲裁裁决获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方面不服后申诉到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付2008年一月份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支持2006年和2007年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及髙级人民法院同样不支持维持原判处理。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若干条文的说明中都有各项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无法落实到南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b5418()
提问时间:2012-02-05 14:1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