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我于2006年12月在江门开平市犯抢劫案,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我于2006年12月在江门开平市犯抢劫案,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我于2006年12月在江门开平市犯抢劫案,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于2009年服刑期满释放,之后我走到哪里都会被当地派出所带去做笔录查尿液和指纹采样,我请问一下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8-12 20:1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