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违法后的民事赔尝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案当中钟祥发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唯一的儿子还没有满18岁也就是还未成年,所以案发时钟祥发的监护人应当是钟祥发所在的村委会。在此案发生时钟万江还是未成年人,当时他并不是其父的监护人,所以不应该把他作为被告,而应该把该村的村委会作为被告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