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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精神病人伤害人致死,监护人赔偿问题

精神病人伤害人致死,监护人赔偿问题 您好!我是广东高州人(茂名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我弟弟(87年出生)五年前患上精神病,后送入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确疹为幻觉妄想症。在医院医治了两个多月好转后出院。一年后复发。弟弟发病时将我与父母赶出家门,为了顺从他,后来我们只能住在老屋,弟弟住在新屋。数天后,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弟弟在茂名市区的一个农贸市场里带了一个同为精神病患者的男孩(当时约13岁)回到家中,将其杀害。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弟弟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遣送至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医了三个月出院回家,至今能正常正居,但仍未完全康复。事隔四年,今年8月中下旬,高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致电我父母,说受害者家属仍未肯签字结案,要进行民事赔偿方可了事。经过刑警队的调解,我方家属决定赔偿给对方家属三万五千元人民币(我家家境贫穷)。近日准备签定协议。请问律师,我们签定协议时应有哪些人在场?公安机关是否要在协议书上签字做证?是否需要检察机关的人员在场?是否需要公证处?是否需要请律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aillz……(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1-10-04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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