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
关于医疗纠纷的赔偿 本人李军,33岁,身份证号622224197901186019,患有皮肤病(湿疹),在2011年12月份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治愈后由医院开具药方,以便治愈后巩固,2012年1月16日由我母亲带药方到鸭暖乡忠信堂药店抓药五副,带回家后煎药一副服用后,当天晚上身体瘙痒,造成皮肤多出过敏,下身阴茎肿大,瘙痒,2012年1月17日早上,本人于母亲和舅舅到鸭暖乡忠信堂药店于抓药人当面证实,药店抓药人将药方中的紫草,薏仁,等药抓错,在我母亲不知的情况下用其他药物顶替,造成药物过敏,2012年1月19日,本人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到2012年1月31日 ,出院,花去医疗费用5568元,住院期间车费和伙食费460元,在住院期间我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请求法律给予援助,在住院当天我照了发病部位的照片,抓药人将药抓错也承认并有录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午夜孤影(甘肃-张掖)
提问时间:2012-02-01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