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挂号信作为证据的问题。
挂号信作为证据的问题。 我公司和某厂有经济往来,该厂还有部分货款未和我公司结清。
原来我公司和该厂联系的一个员工前段时间离职了,我公司怕该员工去那个厂里把剩余的货款私自结了,
就用挂号信发了份函给该厂的法人代表,意思就是剩余的货款只能由我公司的法人代表来处理,原来的那位员工无权处理该笔货款。
但是最近该厂竟然还是把款结给了我公司的原来的业务员,我和该厂交涉的时候,他们说没看到函件,但是邮局查询该挂号信是由该厂的门卫签收的。
请问:我公司发给该公司的那份函件可以作为证据么?
如果到时候打官司,那个厂里的人说挂号信是门卫签收的,厂里的法人代表没有看到,那该怎么办呢?
盼回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engxi……(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08-11-03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