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有证据相佐证,该欠条应当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欠款的事实。
追问:但是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欠债人把债权人的名字写错了(汉字不一样,但是发音是一样的),这样的欠条有用吗?
回答:比如当时有证人在场或有转账凭证等。
追问:关键是没有这样的证据,这个欠外帐的条子还是去他家要账的时候从他手里抢来的。
回答:这样的话,较难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追问:韩律师:我想再咨询一下:此欠外帐条上不止欠一个人的钱,好多个人,其他人名字没写错的,应该有用吧?
回答:应当可以为证。
追问:韩律师:谢谢您。整个事件是这样的曹集乡乡政府的一名会计——徐宗胜,其大儿子徐鲁于2011年月份向同事小赵、小吴等人手中借钱:28000元。(没有打欠条)徐鲁叫上两个朋友(徐某和王某)在宿迁市区玩了一个星期,将钱挥霍光。徐鲁的父亲徐宗胜得知此事后,将徐鲁在此间借的钱分摊到他的两个朋友身上,三个人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徐宗胜以要报警为由来恐吓二人向其写下欠条(当时只有徐某王某和徐宗胜在场)。至2011年底,徐某和王某共拿出13000元给徐宗胜,但是徐宗胜将此钱占为己有,并没有偿还给小赵等人。我想问的是:徐某和王某是否有责任承担这笔债务,他们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小赵等债权人没有徐鲁的欠条(只是在去徐鲁家要钱时从徐鲁的父亲徐宗胜手里抢来了上面所说的外欠帐条子),他们该如何要回这钱呢?谢谢您。
回答:如果你陈述的事实属实,我认为徐某和王某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故其欠款事实亦非属实;对于小赵与徐鲁之间的问题,建议采用录音证据予以补强,从而为日后的诉讼添加辅证。
追问:徐某和王某所打的欠条是这样的:
欠条
欠徐宗胜****元整。
欠款人:徐某
欠条
欠徐宗胜***元整。
欠款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