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同一类案件,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法官主审,却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我应该怎么办?
同一类案件,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法官主审,却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我应该怎么办? 我是一个外地人,2002年,为了落叶归根的岳母,在北京郊区为其购买了当地农民的房子。2010年,卖房的农民突然起诉到法院。这类情况,法院应当作出有关赔偿的判决。但主审法官,在审理中却说:高院最近有规定,房屋的土地区位补偿不予以考虑。在房屋评估过程中,也不让进行土地区位补偿评估,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却说“土地区位补偿等以后拆迁时再行诉讼。”
但是,据了解,在此后不久的2011年,该法官在审理同一类案件中,却作出了土地区位补偿的判决。
同一类案件,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法官主审,却是两种不同的结果,这正常吗?合理吗?公正吗?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bzjq(北京-通州区)
提问时间:2012-01-30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