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事宜
可以发函,可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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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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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解释第(二)项之规定,如果你已经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现发包人拖延验收,那你可以你提交报告日为工程竣工日期。你的情形中,发包人拖延了你一年未验收,你可要求其支付未付工程款了,协商不成,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