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按份共有变更至其中一人名下
按份共有变更至其中一人名下 各位律师好:A与B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婚前共同购买了房屋、签署了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两人按份共有,A占90%而B占10%。后来因为总总原因两人分手了并在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后来经法院调解,由A给B现金补偿,给予补偿后房屋归A所有。经咨询房管局,过户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银行的同意、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3.其他程序性文件等。经咨询银行,银行目前也不确定如何办理该种业务。目前的问题是:1.像这种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是否还需要银行的同意。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到房管局过户?2.如果需要银行同意,是否需要提前还完所有的贷款后重新办理贷款合同?3.需要纳税的话,如何缴纳营业税,由于未满两年,是否需要按交易额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契税,是否按照B过户给A的10%纳税?还是按交易额纳税?4.如果需要纳税,此时的交易额是当时购买的价格还是需要重新评估后确定价格?
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pric……(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2-01-12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