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求助函与咨询信
求助函与咨询信 我是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红光村4组农民王道德,因医治损致残遂诉讼于法院,由于医疗机构在(2001)金堂民初字第1039号、(2002)成民终字第1156号案中提供伪证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产生10年冤案,而真正产生错判与冤案的根本原因,我在审中两次书面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证,而法院不调证造成的。
在申诉中获得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伪证(伪造病历)”与“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医生无执业医师证存在过错)的证据再次主张时,而医疗机构在(2003)成民监字第432号与(2005)成民监字第118号案中再次“作伪证证言”并指使其职工“作伪证证言”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该两案中调取于法无据,与本身事实不符的证据与证言来对抗我提供的“国家法定证据”再次使我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主张。
2006年我再一次依医疗机构“伪造证据与作伪证指使证人作伪证”有过错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先后经(2006)金堂民初字第319号、(2007)金堂民初字第258号、(2008)金堂民初字第716号审理驳回起诉,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2006)成民终字第2312号、(2008)成民终字第143号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2008)金堂民初字第716案时金堂县政法委、金堂县法院与金堂县卫生局曾主持我与医疗机构调解,而医疗机构依伪造的证据与证言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由拒绝调解结案并辩称“只要撤销原案,伪证确认后,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最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医疗机构的证据与证言属伪证和拒绝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并未对医疗机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与对抗法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与惩处,反而依医疗机构的伪证与伪证证言已被人民法院裁判确认为由。在(2011)成民终字第396号案中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使我的合法权益再次未得到主张。
我是农民,响应党及其政府的号召,用法律做武器。向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依法维权;10年中,我现在法院产生与医疗侵权与伪证侵权有关联的诉案18件,并先后在省市人大、政法委和相关职能部门上访并数次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复申诉,而始终无法解决医疗侵权纠纷案与民事伪证案
问:民事诉讼中“伪证”,伪证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了的。伪证的受害者怎样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救济与保护,使我这个伪证的受害人不因此事上访或逼上刑事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强监?
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伪证的受害人,贵院渎职与失职的牺牲品。怎样才能使你主动履行你的法定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对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制止与惩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道德(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1-07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