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这样拆迁补偿我能接受吗
这样拆迁补偿我能接受吗 关于对宏伟区第二第三第四生活区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1-04 10:24:51 来源:市政府办 编辑:刘凤 浏览次数:6630 字号:大 中 小
辽市政发〔2011〕38号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结合辽阳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老城区改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认真履行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宏伟区第二、第三、第四生活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汇春路、南至工农大街、西至健康路、北至新村大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由辽阳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宏伟区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辽阳市天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征收搬迁期限: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 2月6日,共60天。
六、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宏伟区第二、三、四生活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宏伟区第二第三第四生活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宏伟区第二第三第四生活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规范实施宏伟区第二、三、四生活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自然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汇春路、南至工农大街、西至健康路、北至新村大街。
(二)自然情况。该项目共需征收房屋134户、7179平方米。其中:居民住宅112户、4611平方米,住宅改变使用性质18户、734平方米,商业用房4户、666平方米,其他建筑物及附属物1168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2月6日。
三、征收与补偿方式
(一)征收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宏伟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四、有照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以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事项和数据为准,住宅、商业网点、工业生产加工用房、办公用房按照原面积和房屋性质进行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住宅多层建筑房屋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原有照房屋面积给予增加15%。
(二)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多层建筑房屋在公告确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还建面积按照原有照房屋面积增加15%,产权调换面积可按原有照房屋面积增加到20%安置(含还建面积15%),安置面积款按1796元/平方米收取。超过安置面积的,其超标准扩大面积款按2480元/平方米收取。
(三)对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征收人,有常住户口且本人长期居住、房屋面积超过14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由有关部门、机构及街道社区共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不承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四)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面积标准允许的误差为+5平方米、-3平方米。
(五)一层临街有照住宅房屋改变用途正在用于经营使用,且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在原政策基础上,对临市政主干道路的,按原面积每平方米再增加10%;临小街小巷的,按原面积每平方米再增加5%。
(六)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商业网点房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按照各自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新旧房屋结构差价。
(七)单位办公用房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或按照原房屋房照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按照各自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新旧房屋结构差价。
(八)违章建筑(指无规划审批、无产权产籍登记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按照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住宅房屋(含商业网点和住宅改变用途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10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两次搬迁的20元/平方米。工业生产加工企业和单位办公用房按照搬迁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住宅房屋每月8元/平方米;一层临街住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每月10元/平方米;商业网点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
(三)违章建筑残值补助。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80元。
(四)房屋配套设施补偿。有线、宽带、煤气上网、电话迁移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偿。不发生和产权调换房屋不收上述费用的,不予补偿。
(五)其他费用。空调拆装300元/部;砖墙1.6米以上100元/米,1.6米以下80元/米;铁艺墙1.6米以上120元/米,1.6米以下100元/米;铁栅栏80元/米;水泥地面30元/平方米;室外厕所80元/平方米;煤棚30元/平方米;铁制大门有雨搭100元/平方米,无雨搭80元/平方米;木质大门50元/平方米;地下室120元/平方米;永久地窖80元/平方米;院内零星果树按每年轮10元/棵补助。
(六)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取得许可和税务登记手续正在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全年及当年每月利润和完税凭据等证明材料,计算月平均所得和利润标准,确定月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按3个月期限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协商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损失标准和额度进行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屋建设和安置
(一)产权调换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房屋建筑结构为多层砖混结构、高层框架结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改建区域范围。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后,由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接收,并进行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为24个月。以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为始点(不含延长期限)开始计算。被征收人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超出过渡期限之月起,按照原标准2倍支付;在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超出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四)产权调换房屋收取楼层差价款。
(五)产权调换选房定位和产权调换安置顺序以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单户面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的面积为准。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事项及补偿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查询。
七、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jh708……(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2-01-07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