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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方隐匿共同债权30万元一案,回答专业,聘为律师

离婚案件中一方隐匿共同债权30万元一案,回答专业,聘为律师 离婚案件中一方隐匿共同债权一案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被告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的共同债权30万元判为归其前妻陈小华所有。
2、 诉讼费由被告张三一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小华(女)与被告张三于2000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9日在浙江法院判决离婚生效。现原告陈小华找到被告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夫妻共同债权的证据。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8年3月13日,张三的舅舅李老四出具借条向张三借款30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张三于2008年7月31日将其舅舅李老四诉至浙江市人民法院。2008年8月01日浙江法院受理,2008年9月18日,浙江法院判决:张三的舅舅李老四归还张三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而在2008年4月10日,陈小华诉讼张三的离婚纠纷案中,张三矢口否认有借款给其舅舅30万的事实,隐匿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陈小华曾多次向张三讨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
现被告张三拒绝归还30万的理由是:2008年3月13日,他借给他舅舅李老四的30万是从他的一个叫王五的朋友那里借的,并拿出了王五给他汇款的汇票和他给对方打的借条,请问他的这个理由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应当怎么反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hua……(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12-3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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