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求专业的行政案件律师代理我公司行政案件
求专业的行政案件律师代理我公司行政案件 规划局案件简介
一、 案件背景
我公司为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是1994年市政府赴港招商引资在汉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百营广场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该项目属旧城区改造及江汉路商圈建设的重点项目,于1996年开工建设,1998年1月停工至今。项目停工建设前,为安置部分被拆迁企业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我公司在沿中山大道、前进五路及三新横街的一侧建成了一批临时经营门点。
2000年5月30日,原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现名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下达《通知》(见附件一),要求“将百营广场项目周边所有临时经营门点无条件全部交政府控制,经营门点所有的收入用于发放38家企事业单位的过渡费。经我局与江汉区政府开会协调确定的意见,所有门点的管理及对38家拆迁户过渡费的安排事宜全部委托水塔街办事处具体操作,过渡费发放从6月份开始计算”。据此,水塔街办事处于2000年6月强行代管了我公司99个临时门点。
2009年3、4月间,水塔街办事处通过聘请我公司原收租人员,恶意串通有关租户,假借市规划局2000年《通知》名义,向租户下达《通知》(见附件二),通过降低租金36.8万元的手段强行夺走我公司自有的五个临时门点和两个广告牌位(原售楼部),并与有关租户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导致我公司每年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
二、 起诉有关租户民事案件
一审。2009年水塔街办事处通过大幅度降低门点租金的手段强行占有我公司自有门店的事情发生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公司依法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租户向我公司交租。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下达(2009)汉民二初字第1478-1号等《民事裁定书》(见附件三),以“涉及(水塔街办事处)行政管理事项”为由,驳回我公司起诉。
二审。我公司依法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下达(2010)武民终字第434号等《民事裁定书》(见附件四),以“2000年5月30日的通知系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如百营公司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为由,再次驳回起诉。
三、 起诉街道办行政案件
一审。按照上述《民事裁定书》建议,我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水塔街办事处返还所有临时门点,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下达(2010)汉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五),以“原告(我公司)所诉通知,内容涉及临时建筑租赁事宜和历史遗留的拆迁过渡问题,系被告对市规划局2000年5月30日《通知》内容的重申和执行,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我公司起诉。
二审。2010年12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武行终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六),以同样理由驳回我公司起诉。
四、 起诉规划局行政案件
一审。按照上述《民事裁定书》和《行政裁定书》内容,我公司依法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武汉市规划局2000年《通知》,且在开庭时、《代理词》和《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明》中一再阐明,两份行政裁定书已认定2009年水塔街办事处强占门点系对市规划局2000年5月30日《通知》内容的重申和执行,市规划局2000年《通知》正在执行,并未结束,市规划局《通知》也从未送达给我公司,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起算;且该案件涉及的临时门点属于不动产,诉讼时效应为20年。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公司起诉均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并未理睬我公司的代理意见,于2011年4月14日径直下达(2011)汉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七),以“原告(我公司)所诉《通知》内容涉及临时建筑租赁事宜和历史遗留的拆迁过渡问题,且该《通知》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原告于同年6月移交临时门点时应当知道该《通知》的内容,原告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我公司起诉。
二审。我公司已于2010年4月25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见附件八),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将该《行政上诉状》报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尚未正式开始。
目前,我们已经与二审法院初步接触,法官认为我们可能还是超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有没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我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可以,我们希望能有专业的行政法方面的律师能够代理该案的二审,急盼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nri8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7-19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