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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谈判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高中监考一男教师在考场监考时,由于一名女生在考场上与另一名男生讲话违反了考场纪律,男教师为维持考场纪律欲将该名女生逐出考场,该女生就顶撞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就走下考场从女生身后用双手将女生抱起。女生被抱离座位时被课桌脚绊倒,嘴唇磕碰到叫台上,造成女生上嘴唇磕破近一厘米的口。该男教师已付所有医药费。经学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学生方认为这已经构成了人身损害,并给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要给学生做美容修复。要求男教师赔偿3万元。男教师方认为自己没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xzhou……(云南-红河)
提问时间:2012-01-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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