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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让家长在学校拟定的家校安全责任书上签字,这一做法对吗?

学校让家长在学校拟定的家校安全责任书上签字,这一做法对吗?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节假日放假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或其他在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二 学生或其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无责任。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3 家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 学生请假期间,无故逃课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6 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家长负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万向更新(山西-忻州)
提问时间:2012-01-02 22: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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