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不服一审,请问二审上诉状这样写可以吗?谢谢
劳动争议不服一审,请问二审上诉状这样写可以吗?谢谢 案由: 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2011)京门法民(劳)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800;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6.96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9月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客房部领班,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被告未给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导致原告在2年多时间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损失,原告于2011年7月5日离职,离职原因为:未足额缴纳社保(没有社保),没有加班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合计2年10个月,离职时的月工资为1600元。
原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认定原告自2008年9月2日至2011年7月5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享受带薪年假,被告未安排原告上述期间带薪年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6.96元,支持了原告离职时提出的“没有加班费”的理由。
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办公室查询的社保记录显示:被告于2008年9月2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未给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了原告离职时提出的“未足额缴纳社保(没有社保)”的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80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劳动仲裁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6.96元。
不服法院一审的理由:未判定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唐good……(北京-门头沟区)
提问时间:2011-12-31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