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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私自调动工作

用人单位私自调动工作 我在药厂担任QC工作,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工作内容写的是 质检员 。工作时间写的是正常工作时8小时(不是倒班),未写一星期工作几天,也未写明工作的时间段。当时人事经理给我说的是一星期工作5天(试用期要值一天班),工作是从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后来工作了大概4个月,他们未经得我的同意强行把我调动到车间(说的成立质保部,但是工作内容已经相当于是普工),工作时间也改为倒中夜班,一星期工作6天。当时我不同意,在理论时,人事经理反驳我,说合同上也没说明一星期工作是几天,如果我不同意倒班,就直接安排我上晚上12点到早上8点的班(合同上也没说明工作时间段),然后暗示如果我不同意就后果自己承担,当时我就答应尝试一下(也没就工资待遇等和我谈过,我要求出个补充合同也不同意)。大概工作不到1个月我不想再干了,可以以公司但当面违反合同或者是此合同存在较大漏洞应当作为无效合同来要求公司赔偿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2002n(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12-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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